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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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2022-0002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标 题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违规违约问题处理情况通报(二)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违规违约问题处理情况通报(二)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2022-07-2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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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一:2022年6月对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稽核,发现该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61621.48元,并处违约金18486.45元。

    案例二:2022年6月对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稽核,发现该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2998.39元,并处违约金899.51元。

    案例三:2022年6月对连云港市眼科医院进行稽核,发现该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1153.36元,并处违约金346.01元。

    案例四:2022年6月对连云港光明眼科医院进行稽核,发现该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1083.86元,并处违约金325.16元。

    案例五:2022年6月对连云港光明眼科医院进行现场稽核,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医保卡异常刷卡的情况。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17306元,并处违约金5191.8元。

    案例六:2022年6月对连云港市东州医院进行现场稽核,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分解手术收费等违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八十条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5757.05元,并处违约金1727.11元。

    案例七:2022年5月对连云港市东辛农场医院进行现场稽核,发现该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八十条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1619.28元,并处违约金485.78元。

    案例八:2022年5月对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现场稽核,发现该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八十条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17892.7元,并处违约金5367.81元。

    案例九:2022年5月对连云港长寿医院进行现场稽核,发现该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八十条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157.6元,并处违约金47.28元。

    案例十:2022年5月对连云港郁州骨科医院进行现场稽核,发现该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八十条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619.6元,并处违约金185.88元。

    案例十一:2022年6月,连云港市医保稽核人员对连云港徐圩医院现场检查,发现部分检验诊疗项目存在使用过期试剂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六章第七十九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第一次查实的,每例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第二次及以上,每例乙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第十三款使用假冒、伪劣或过期的药品、试剂及医用材料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支付13例过期试剂的违约费用合计13000元。

    ·  案例十二:2022年2月,连云港市医保稽核人员对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朝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检查,发现该院部分诊疗项目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六章第八十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不支付违规违约费用,乙方按违规违约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第十款重复收费、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1942.31元,并处违约金582.7元。

    案例十三:2022年6月,连云港市医保稽核人员对连云港新海医院现场检查,发现该院部分诊疗项目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六章第八十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不支付违规违约费用,乙方按违规违约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第十款重复收费、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6214.36元,并处违约金1864.31元。

    案例十四:2022年6月,连云港市医保稽核人员对连云港市中医院稽核时发现该院部分诊疗项目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六章第八十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不支付违规违约费用,乙方按违规违约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第十款重复收费、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17098.40元,并处违约金5129.52元。

    案例十五:2022年6月,连云港市医保稽核人员对连云港市东方医院稽核时发现该院部分诊疗项目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六章第八十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不支付违规违约费用,乙方按违规违约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第十款重复收费、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如下处理:拒付医保结算费用9963.07元,并处违约金2988.92元。

    案例十六2022年6月经现场检查,海州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存在抽查药品进销存时,共抽查10种药品,其中4个品种不合格,不合格率达40%的违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门诊)》(2022年度)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对该单位做出如下处理:(1)暂停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2)支付1000元违约金。

    案例十七:2022年6月经现场检查,博威口腔门诊部存在摆放禁止销售商品的违规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门诊)》(2022年度)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对该单位做出如下处理:(1)暂停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2)支付1000元违约金。

    案例十八:2022年5月,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连云港德聚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收集储存参保人医保凭证的违约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对连云港德聚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暂停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并收取1000元违约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十九:2022年6月,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解放东路店存在摆放禁止销售商品及参保人员单次刷医保有效凭证金额超500元(含),没有对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违约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章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对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解放东路店作出暂停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并收取2000元违约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十:2022年6月,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同仁堂连云港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金润发药店存在摆放禁止销售商品的违约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对北京同仁堂连云港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金润发药店作出暂停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并收取1000元违约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十一:2022年5月,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连云港东都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进销存账务与实际不符的违约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章第五十二条,对连云港东都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暂停医保业务结算2个月,并收取3000元违约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十二:2022年6月,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连云港市世福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进销存账务与实际不符的违约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对连云港市世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暂停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并收取1000元违约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十三:2022年7月,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连云港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进销存账务与实际不符的违约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对连云港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暂停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并收取1000元违约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十四:2022年6月,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同仁堂连云港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药品、医用材料入库、出库、退货、盘点的违约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章第五十条,对北京同仁堂连云港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罚2000元违约金的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十五:2022年6月,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云和店存在参保人员单次刷医保有效凭证金额超500元(含),没有对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违约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对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云和店作出处罚1000元违约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十六:2022年6月,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连云港振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参保人员单次刷医保有效凭证金额超500元(含),没有对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违约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对连云港振东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处罚1000元违约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十七:2022年6月,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连云港一家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参保人员单次刷医保有效凭证金额超500元(含),没有对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违约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对连云港一家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处罚1000元违约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十八:2022年6月,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苏州健生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府店存在参保人员单次刷医保有效凭证金额超500元(含),没有对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违约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对苏州健生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府店作出处罚1000元违约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十九:2022年6月,市医保部门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江苏国瑞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众兴华庭药店存在参保人员单次刷医保有效凭证金额超500元(含),没有对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违约行为。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对江苏国瑞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众兴华庭药店作出处罚1000元违约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三十赣榆区医保局在开展打击“四假”专项整治核查工作中发现,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中心卫生院存在以下问题:超限定支付范围、超标准收费、非医保项目纳入医保结算及其他不合理收费行为。

    赣榆区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对该院作出如下处理:追回违约问题共涉及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436.18元,责成该院针对核查发现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确保医保基金规范使用。

    案例三十一赣榆区医保局对全区定点医疗机构三季度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全覆盖巡查中发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中心卫生院存在以下问题:超限价收费、未及时向患者提供每日住院清单。

    赣榆区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违约金适用规则(试行)》(连医保﹝2021﹞26号)之规定,对该院作出如下处理:追回违约问题共涉及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14871.6元,对2021年4-9月违约问题涉及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8200.8收取2倍违约金16401.6元,责成该院针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医保基金规范使用。

    案例三十二赣榆区医保局对全区定点医疗机构三季度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全覆盖巡查中发现,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中心卫生院存在超范围收费问题。

    赣榆区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违约金适用规则(试行)》(连医保﹝2021﹞26号)之规定,对该院作出如下处理:追回违约问题共涉及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460.7元,对2021年4-9月违约问题涉及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460.7收取2倍违约金921.4元。责成该院针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医保基金规范使用。

    案例三十三赣榆区医保局组织对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马站卫生院医保住院情况进行现场突击检查。经查,发现该院存在4例挂床住院,涉及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7172.75元。

    赣榆区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统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8项相关规定,对该院作出如下处理:对挂床住院行为涉及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7172.75元不予支付,收取违规违约费用30%违约金2151.83元,责成该院针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使用安全合理。

    案例三十四赣榆区医保局在分析连云港爱心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长健药店医保结算数据的过程中发现该药店部分药品销售品种及数量存在疑点,经与药店负责人约谈确认该药店医保服务行为存在违约情形。

    赣榆区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对该药店作出如下处理:暂停医保业务结算。

    案例三十五赣榆区医保局在对连云港爱心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瑞竹药店在日常稽核过程中发现该药店摆放禁止销售商品。

    赣榆区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五十一条第2项之规定,对该药店作出如下处理:暂停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支付1000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