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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23/2024-00022 | 分 类 | 卫生、体育/卫生,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5-31 10:59:00 |
| 标 题 |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违规违约问题处理情况通报(六)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案例一:
2024年4月,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所在日常稽核中发现博雅口腔诊所、新天诊所存在诊疗项目未备案的违规行为。
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门诊)》相关规定,责令其各支付2000元违约金。
案例二:
2024年4月,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所在日常稽核中发现旭康诊所存在摆放禁止销售商品的违规行为。
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门诊)》相关规定,暂停其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并支付1000元违约金。
案例三:
2024年4月,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所在日常稽核中发现葆建堂诊所存在摆放禁止销售商品以及未按规定进行药品入库、出库的的违规行为。
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门诊)》相关规定,暂停其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并支付3000元违约金。
案例四:
2024年5月,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所在日常稽核中发现健陆诊所存在收集或储存参保人员医保有效凭证的违规行为。
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门诊)》相关规定,暂停其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并支付3000元违约金。
案例五:
2024年5月,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所在日常稽核中发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皮肤病专科门诊部、连云港市墟沟药店、朱立萍诊所存在药品维护录入或对应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门诊)》相关规定,责令其各支付1000元违约金。
案例六:
2024年5月,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所在日常稽核中发现郑灸堂中医诊所存在诊疗项目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进行药品入库、出库的违规行为。
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门诊)》相关规定,责令其支付4000元违约金。
案例七:
2024年5月,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所在日常稽核中发现尹艳诊所存在大额结算未备案的违规行为。
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门诊)》相关规定,责令其支付1000元违约金。
案例八:
2024年5月,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所在日常稽核中发现草沐斋中医综合诊所存在大额结算未备案以及诊疗项目未备案的违规行为。
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门诊)》相关规定,责令其支付3000元违约金。
案例九:
2024年4月,灌南县医保部门对灌南县新集镇第一卫生院开展“检查类”专项检查,发现该院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
灌南县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追回医保基金3213.88元。
案例十:
2024年4月,灌南县医保部门对灌南仁慈护理院开展“检查类”专项检查,发现该院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
灌南县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追回医保基金28060.85元。
案例十一:
2024年4月,灌南县医保部门对灌南海瑞医院开展“检查类”专项检查,发现该院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
灌南县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追回医保基金2723.01元。
案例十二:
2024年4月,灌南县医保部门对灌南博爱医院开展“检查类”专项检查,发现该院存在多记多收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
灌南县医保部门依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追回医保基金1415.81元。
案例十三:
2024年3月-4月,赣榆区医保部门在日常稽核工作中,发现连云港爱心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博健药店、富山大药房分公司、佳新药店、康瑞药店、益而康药店、紫藤药店、班庄药店、理想药店,连云港市百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山药店、健源药店、秋凌草药店、塔山药店,江苏康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达药店、民富药店、欣民药店,连云港天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兴迪药店、柘汪镇世纪药店,连云港赣榆本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康森大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康舒大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绿生药店有限公司,连云港明程大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源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祥泰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智康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济源堂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沐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恒邦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恒吉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润河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汇德大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康百年大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普仁药店有限公司等33家定点药店均存在未对委托购药人进行基本信息备案的行为。
赣榆区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对上述定点零售药店各收取违约金1000元。
案例十四:
2024年4月,赣榆区医保部门在日常稽核工作中,发现连云港市赣榆区福民药房、连云港市佑康药店有限公司均存在药品进销存不合格率40%的行为。
赣榆区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暂停上述两家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各收取违约金1000元。
案例十五:
2024年3月,赣榆区医保部门在日常稽核工作中,发现连云港福顺大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华瑞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本康药店有限公司均存在未对超标准刷医保有效凭证结算的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赣榆区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对以上三家定点零售药店收取违约金1000元。
案例十六:
2024年4月,赣榆区医保部门在日常稽核工作中,发现连云港亨通利药房有限公司存在未对超标准刷医保有效凭证结算的购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未对委托购药人进行基本信息备案的行为。
赣榆区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收取违约金2000元。
案例十七:
2024年4月,赣榆区医保部门在日常稽核工作中,发现连云港煜祺药房有限公司、连云港康发药店有限公司均存在未对委托购药人进行基本信息备案、摆放禁止销售商品的行为。
赣榆区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暂停上述两家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结算1个月,各收取违约金2000元。
案例六:
2024年4月,赣榆区医保部门在日常稽核工作中,发现连云港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药品进销存不合格率60%的行为。
赣榆区医保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暂停其医保业务结算2个月,收取违约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