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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常见问题系列2:医保参保与缴费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2-16 12:44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和条件】

1.本市市区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保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优抚待遇)。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5.本市市区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军队退休干部、军队及地方分散安置人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由管理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流程和材料】

1.线上办理

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通过“网上经办——参保人员增员申报”等模块在线办理职工用工参保手续。

(网厅地址:https://ybj.jszwfw.gov.cn/#/Index)

2.线下办理

用人单位可携带盖章确认的《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停保申报表》至医保关系所属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用工参保等手续。

(表单可至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资料下载中自行打印)

【城镇职工医保职工参保参保时间】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医保企业职工缴费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为准)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工资收人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苏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39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879元执行。

【城镇职工医保企业职工缴费缴费标年限】

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的,自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次月起按统筹地区退休人员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2023年6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适用统筹地区原有缴费年限规定;2023年6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执行。

部分统筹地区缴费年限规定与《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不致的,按照有利于参保群众的原则,制定过渡办法。

【城镇职工医保企业职工缴费补缴】

我市实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补缴其应保未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实施时间(即最早补缴时间)如下: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的时间为2000年8月1日。

补缴流程及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中有上述补缴对象的,应当携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⑴单位申报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工资发放的原始财务凭证等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并附单位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⑵经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检查后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须提供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盖章、监察员签字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2.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补缴金额,办理补缴确认手续。

3.2023年12月1日前的补缴需至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及缴费金额核定后至税务部门完成缴费,2023年12月1日后的补缴需至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后至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纳。

【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参保对象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参保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至医保经办窗口办理

2.可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江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连云港医保微信公众号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或智慧医保,进行线上申请办理灵活就业参保业务

【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参保时间】

即时办理。

【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参保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8%(在用人单位不含生育保险费率的医保缴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缴费年限】

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的,自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次月起按统筹地区退休人员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2023年6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适用统筹地区原有缴费年限规定;2023年6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执行。

部分统筹地区缴费年限规定与《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不致的,按照有利于参保群众的原则,制定过渡办法。

【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断缴续缴】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自未缴费当月起暂停计算参保缴费年限,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暂停期间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灵活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足额缴费,再重新参保缴费的,可再次2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补缴】

当年度内的可至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医保特殊缴费核定发送税务进行缴纳。

【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和条件】

1.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2.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参保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实现联办建立登记的企业可不提供);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生育保险参保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实现联办建立登记的企业可不提供);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生育保险参保时间】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8%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 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苏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39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879元执行。

【医保参保与缴费/大病医保】

1.大病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大病保险。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模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年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直接划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大病医疗费用等情况确定。

4.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等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不高于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和职工大病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

缴费:单位承担6元,个人承担14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不再为其缴纳。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2.具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

3.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材料】                                                    1.一般居民参保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新增的城乡居民携带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委(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续保的城乡居民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2.在校学生参保

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在校学生参保、续保相关手续。

3.困难群体参保

各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提供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的准确、完整信息,协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工作。

4.跨县区参保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因户口迁移或常住地迁移(需在常住地取得居住证)可在户口迁入地或取得居住证的常住地办理参保缴费。

【居民医保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350元,其他在校学生(含幼儿园)每人每年420元。

2.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18周岁以下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420元,其他成年居民每人每年440元。

3.困难人员缴费标准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资助。

【居民医保医疗保障待遇】                                                    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内缴费的人员,可补办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待遇等待期期满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遇,待遇等待期不超过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