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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常见问题系列5:家庭共济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2-16 12:47

【家庭共济共济对象】

拓展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全面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我省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和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以及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家庭共济/共济条件】

主账户人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家庭成员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可从主账户人个人账户上支付相应待遇。

【家庭共济/是否支持跨省共济】

不支持跨省共济,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本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家庭共济/是否支持省内跨统筹区共济】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本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

【家庭共济/办理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

【家庭共济/是使用方式】

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由就医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主账户人为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医保或长期护理保险等费用以及购买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等费用,由家庭成员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