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常见问题系列7: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按规定参加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连政办发【2022】71号)规定的下列医疗救助对象: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总工会核定的本市特困职工,乡村振兴部门核定的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方式】
申报渠道:
救助资格认定机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乡村振兴部门等救助资格认定部门。
办理材料:
参保人员申报办理救助身份时,按照救助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救助资格认定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救助认定名单;
办理时间:
参保人员申报办理救助身份时,按照救助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办理时间办理,由救助资格认定机构提供医疗救助认定名单,医保经办机构实时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办理地点:救助资格认定机构;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1.按规定参加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2.各县(区)的救助资格认定部门将本部门负责认定的获得救助身份和丧失救助身份的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所在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3.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获得救助身份的人员落实医疗救助待遇,对丧失救助身份的人员取消医疗救助待遇。
注: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应当由其身份相对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1. 对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 100%。
2.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 80%。
3.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 2000 元,救助比例为70%。
上述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的最高救助限额为 20 万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 1 万元。
4. 对脱贫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 2000 元,救助比例为 70%,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的最高救助限额为 10 万元。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救助。
对异地安置和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进行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其救助标准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救助比例下降 20 个百分点。
5.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救助费用已达到当年救助限额)综合保障后,其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5万元。
【医疗救助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按规定参加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连政办发【2022】71号)规定的下列医疗救助对象: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总工会核定的本市特困职工,乡村振兴部门核定的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救助对象。
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