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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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待遇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7-27 11:48

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但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500元。

机构类别

人员类别

起付线

起付线至1万

1万-5万

5万-20万

20万以上

三级医疗机构

在职

1000元

82

93

90

80

退休

90

96

90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

91

97

90

90

二级医疗机构

在职

500元

84

94

90

85

退休

91

97

90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

92

97

90

95

一级医疗机构

在职

300元

86

95

90

95

退休

92

97

90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

93

98

90

98

城乡居民医保本地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

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至300000元(含)

一级及以下

200元

85%

二级

400元

75%

三级

800元

65%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比成年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100000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低于90%的,提高到90%。

因急诊抢救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住院(或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