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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常见问题系列4:转移接续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2-16 12:46

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22年29号)

【转移接续范围对象和条件】

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办理。

【转移接续办理材料】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或线上申请

【转移接续待遇衔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转入地规定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或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转移接续待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