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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连云港市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07-16 15:50 访问量:

各县(赣榆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医保发〔2019〕103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大病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自2025年度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5元。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无需另行缴费。

二、调整大病保险相关待遇政策

按照苏医保发〔2019〕103号文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由各设区市以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大病保险基金运行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将我市大病保险(包括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5000元提高至16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按费用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其中,起付标准以上—8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 60%;80000元以上—150000元(含)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 70%;150000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80%。

继续落实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连医保〔2024〕8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