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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2020-00020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标 题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自贸区 连云港片区发展的意见
文 号 连医保〔2020〕5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自贸区 连云港片区发展的意见

发布人:市医疗保障局 2020-07-2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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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6号),全力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发展,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本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自贸区内医药企业发展

    主动协助自贸区内医药企业做好与国家、省医保局对接工作,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创新药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对自贸区内医药企业所生产的已上市的创新药,优先纳入本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较同类型药品适当予以提高。

    二、支持自贸区引进外资医疗机构

    为自贸区内外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优质医疗技术和优秀管理服务,推进自贸区内医疗机构多元化体系建设。对跨境医疗、远程医疗、互联网医疗等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开展医保结算试点。

    三、支持自贸区引入跨境健康保险

    支持自贸区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探索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购买跨境商业健康保险,提升自贸区内健康保险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供给能力,引导跨境健康保险为服务民生、服务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发挥功能。

    四、支持自贸区内企业引进外籍人才

    允许在自贸区内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籍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允许自贸区内取得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五、支持自贸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发展

    支持自贸区内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前沿医疗技术研究,并开展医保结算试点。允许自贸区内零售药店分区摆放和现金销售非医保支付商品。优先将自贸区内零售药店,纳入国家、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范围,满足自贸区内外来人员购药需求。

    六、创新自贸区内定点管理新模式

    放宽自贸区内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评估标准,优化评估流程,压缩评估时间。试行告知承诺制度,实现定点申请“零材料”全程在线办理。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统一进销存管理、数据挖掘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打造智慧监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对自贸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试行全程网上“无缝”监管。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