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3-22 10:38 访问量: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9号)(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要求,现就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实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对本次调入的药品,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药品具体信息以省级医保经办部门下发的药品目录数据库为准。
二、严格执行药品支付管理
结合我市基金的承受能力,对《2022年药品目录》新增的111种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进行了确定(附件2)。
对《2022年药品目录》内取消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严禁自行扩大或调整《2022年药品目录》内药品限定支付范围。
三、扎实推进国谈药落地
各地要按照服务协议和相关文件要求,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需求,自《2022年药品目录》公布后1个月内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做到“应采尽采”、“应配尽配”,落实合理用药及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按要求继续做好国谈药落地监测和数据报送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其他人员参照此目录执行。《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连医保发〔2021〕106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